厦门市商务局:2023年度境外展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淘展网 日期:09-21 08:20:54 浏览: 695
附件1:
2023年度境外展会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时间 |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 展位费(a类) | 25000 |
展位费(b类,不含香港) | 20000 | |
“一带一路”重点国家、“一国一策”重点市场 | 28750/23000 | |
其他金砖国家 | 30000/24000 | |
香港重要展会 | 18000 | |
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展位费(a类) | 20000 |
展位费(b类) | 15000 | |
“一带一路”重点国家、“一国一策”重点市场 | 23000/17250 | |
其他金砖国家 | 24000/18000 | |
2023全年 | 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或远程参展 | 10000 |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或经过市商务局备案确认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包括:日本、菲律宾、德国、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印度、俄罗斯;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b类执行。参加我市“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及“一国一策”重点市场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15%,对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对2023上半年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香港重要展会(以白名单方式明确),展位费补助标准调整为定额1.8万元,按标准就高补助。
(4)企业须派出参展人员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5)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6)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或远程参展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个线上展会定额扶持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7)因受疫情影响,原定展会未举办的汇款单和发票可以延用。
(8)展会时间跨6,7月的,按照展会开始时间,归为上半年展会。
(9)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线下展会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线上展会项目填报“线上展会”,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项目名称按照“时间、国别、城市、展会全称”填报,如“2023年1月美国拉斯维加斯建材展”。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时间 |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a类) | 10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b类,不含港澳) | 5000 |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澳门) | 2000 |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香港重要展会) | 2500 | |
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a类) | 8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b类,不含港澳) | 4000 |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港澳) | 2000 |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它费用”。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举办时间为2023年1月1日-6月30日的展会,定额标准为a类1万元,b类0.5万元,港澳地区0.2万元,香港重要展会(以白名单方式明确)参展人员费用补助调整为0.25万元;举办时间为2023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展会,定额标准为a类0.8万元,b类0.4万元,港澳地区0.2万元。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a类执行。
(4)参展人员费用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精品厦门/品牌厦门)
1.展位费补助
时间 |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 展位费(a类) | 30000/展位 |
展位费(b类,不含香港) | 24000/展位 | |
展位费(香港) | 21600/展位 | |
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展位费(a类) | 24000/展位 |
展位费(b类) | 18000/展位 |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项目名称填报要求同境外展览会。
(3)本标准适用于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企业。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时间 | 支持内容 | 定额(元) | 人数 |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个展位及以下) | 10000/5000/2000/2500 | 不超过2人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个展位以上) | 10000/5000/2000/2500 | 不超过4人 | |
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个展位及以下)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2人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个展位以上)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4人 |
说明:
(1)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费用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全程参展认定标准与境外展览会一致。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金额填在“其它费用”,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企业。
3.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展品运费补助 | 50% |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它费用”。
(4)本项补助仅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4. 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最高限额(元) |
公共区域租金 | 按实补助 | 800000 |
其他公共费用 | 3000/展位 |
说明:
(1)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2)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
(3)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4) 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该类项目填报“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名称按照“**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填报,如“香港2022年10月环球资源品质生活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